• 適用範圍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的契約,均依本條款之規定,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法律或一般已確立之慣例。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慣例之範圍內,若同意特別約定時,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但該特別約定將優先適用。

  • 住宿契約之申請

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向本飯店提出下列事項。

  • 住宿者姓名、性別及人數
  • 住宿日及預計抵達時間
  •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別表第1)
  •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若提出超過前項②之住宿日之住宿延長申請,本飯店將視為於提出申請之時,有新的住宿契約之申請。

提出住宿申請者,若本飯店要求提出記載住宿者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等之住宿者名簿時,即使在住宿契約成立後,亦應立即提出。

  • 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同意前條之申請時成立。但若本飯店證明並未同意時,則不在此限。

依前項之規定,住宿契約成立時,應於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支付本飯店所規定之訂金,以住宿期間(超過3日時為3日)之住宿費用為限。若未於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支付,住宿契約將失效。但本飯店僅限於指定訂金支付期限時,已告知住宿旅客之情況。

訂金首先將用於充抵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7條規定之情況時,將依取消費用、賠償金之順序充抵,若有餘額,將於依第12條規定支付費用時退還。

本飯店若於網際網路網站或電話等,提示、告知錯誤之住宿費用,即使已根據該住宿費用提出住宿契約之申請、同意,若該住宿費用較前後日期之費用顯著低廉時,除非有表示該住宿費用顯著低廉之理由(如「限定」「特別」等),否則將成為民法上因錯誤所致之同意,該住宿契約將視為無效,並迅速通知。

  • 不需支付訂金之特別約定

雖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本飯店有時會同意契約成立後,不需支付同項之訂金之特別約定。

同意住宿契約之申請時,若本飯店未要求支付前條之訂金,且未指定該訂金之支付期限時,將視為已同意前項之特別約定。

  • 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本飯店於下列情況,有時會拒絕締結住宿契約及使用飯店內各項設施。

  • 住宿之申請不符合本條款時
  • 因客滿(員)而無客房之餘裕時
  • 欲住宿者,於住宿方面,有做出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之虞時
  • 欲住宿者,經認定符合下列(A)至(E)項時

(A)為「防止暴力團體成員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所規定之指定暴力團體等或其相關人士,或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稱「暴力團體」)時

(B)暴力團體或暴力團體成員支配事業活動之法人、其他團體或其成員時

(C)與暴力團體等相關之人士擔任幹部之法人或其成員時

(D)曾有刑事案件之通緝、逮捕、拘捕、起訴、有罪判決時

(E)曾有施暴、傷害、強迫、脅迫、恐嚇、詐欺及與此類似之行為時

  • 欲住宿者,做出因酒醉等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嚴重困擾之言行時,或本飯店認定有此疑慮時
  • 欲住宿者,明顯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 於住宿方面,有暴力要求行為,或被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 因天災、設施故障、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符合長野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及長野縣防止擾亂行為條例之規定情況時。
  • 提出住宿申請者,隱瞞其預訂房間之目的為轉售或以有償方式仲介等圖利自己時
  • 住宿旅客之契約解除權

住宿旅客可向本飯店提出解除住宿契約。

住宿旅客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解除住宿契約之全部或一部時(依第3條之規定,本飯店要求支付訂金之情況,且住宿旅客於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時除外)

將依別表第2所列收取取消費用。此外,住宿契約時若有定義別表2以外之取消費用,將依住宿契約時之條件收取取消費用。

但若本飯店同意第4條之特別約定時,僅限於同意該特別約定時,本飯店已告知住宿旅客解除住宿契約時之取消費用支付義務之情況。

住宿旅客未聯絡,即使已到住宿日當天20:00(事先已聯絡本飯店20:00以後之抵達時間時,為超過抵達時間2小時之時間點)仍未抵達時,本飯店有時會視為該住宿契約已由住宿旅客解除,並進行處理。

  • 本飯店之契約解除權
  1. 本飯店於下列情況,有時會解除住宿契約及飯店內各項設施之使用契約。
    1. 住宿旅客未遵守本飯店之住宿條款及飯店之使用規則時
    2. 住宿旅客於住宿方面,有做出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之虞時,或被認定已做出相同行為時
    3. 住宿旅客品行不端正等,本飯店判斷不適合住宿時
    4. 住宿旅客未支付或延遲支付住宿費用時
    5. 住宿旅客於締結住宿契約時,提出虛偽之申請時
    6. 住宿旅客有因刑事案件之前科前歷,經本飯店認定不適合時
    7. 住宿旅客經公權力通緝、逮捕、拘捕、起訴、有罪判決時
    8. 住宿旅客經認定符合下列(A)至(F)項時

(A)暴力團體、暴力團體成員、暴力團體準成員或暴力團體相關人士,其他反社會勢力

(B)暴力團體或暴力團體成員支配事業活動之法人、其他團體或其成員時

(C)與暴力團體等相關之人士擔任幹部之法人或其成員時

(D)與前項相同之人,或本飯店視為與前項目相同之團體或組織,或使用詐術或威嚇之團體,其他與這些組織有關聯者

(E)住宿旅客曾有施暴、傷害、強迫、脅迫、恐嚇、詐欺及與此類似之行為時

(F)其他有與上述④~⑧相同之事由時

  • 住宿旅客明顯為傳染病患者時
  • 住宿旅客因酒醉等,經認定可能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困擾時,或做出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嚴重困擾之言行時
  • 於住宿方面,有暴力要求行為,或被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 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設施故障等起因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符合長野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及長野縣防止擾亂行為條例之規定情況時
  • 不遵守臥床吸菸、惡意破壞消防用設備等,其他飯店規定之使用規則之禁止事項(僅限於防火上必要之事項)時

本飯店依前項之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將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提供之住宿服務等之費用。

  • 住宿登記

住宿旅客應於住宿日當天,在本飯店櫃檯登記下列事項。

  1. 住宿旅客之姓名、年齡、性別、職業及地址、聯絡電話號碼
  2. 無日本國內地址之住宿旅客,其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
  3. 出發日及預計出發時間
  4. 其他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之方法支付第12條之費用時,請事先於前項之登記時出示。此外,辦理入住時,有時會要求事先付款。

為確認上述①~④,有時會要求出示駕照、個人編號卡、居留卡、護照等。此外,若有來自各政府機關、行政機關之指示,將影印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並由本飯店保管。

  • 客房之使用時間

住宿旅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之時間如下。但連續住宿之情況,除抵達日及出發日外,可全日使用。

抵達日 下午3:00以後

出發日 翌日上午11:00前

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本飯店有時會同意使用超過同項規定時間以外之客房。此情況將收取下列追加費用。

抵達日 上午11:00以後,下午3:00前

出發日 上午11:00以後,下午3:00前

上午11:00以後,下午3:00前 每30分鐘 5,000日圓(不含稅)

15:00以後 住宿費的100%

但可使用時間將依其他預約狀況,以本飯店同意之時間

帶為準。

  • 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內,請遵守本飯店制定並張貼於飯店內之使用規則。

  • 營業時間

本飯店之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將於各處之公告、小冊子、客房內之資訊等進行告知。此外,必要且不得已之情況,有時會臨時變更。此情況將以適當之方法告知。

  • 費用之支付

住宿者應支付之費用明細,依別表第1所列。

住宿費用等之支付,應於住宿旅客出發之際或本飯店請求時,在接待處及客房以貨幣或本飯店認可之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之方法支付。

本飯店提供客房予住宿旅客,且已可使用後,即使住宿旅客任意未住宿,仍將收取住宿費用。

第13條 本飯店之責任

本飯店於履行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之契約時,因故意或過失而對住宿旅客造成損害時,將賠償該損害。但若非因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時,則不在此限。本飯店已加入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 無法提供已契約之客房時之處理

本飯店無法提供已與住宿旅客契約之客房時,將在徵得住宿旅客之諒解後,盡可能斡旋提供相同條件之其他住宿設施。

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本飯店無法斡旋提供其他住宿設施時,將支付住宿旅客相當於取消費用之補償費,該補償費將用於充抵損害賠償額。但若無法提供客房並非因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時,將不支付補償費。

  • 寄託物等之處理
  • 住宿旅客寄放於接待處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若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屬不可抗力之情況外,本飯店將補償該損害。但現金及貴重物品,若本飯店已要求明示其種類及價格,而住宿旅客未告知時,本飯店將以10萬日圓為限賠償該損害。
  • 住宿旅客攜入本飯店內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且未寄放於接待處者,若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害。但若住宿旅客未事先明示種類及價格者,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況外,本飯店將以3萬日圓為限賠償該損害。
  • 住宿旅客之行李或攜帶品之保管
  • 住宿旅客之行李於住宿前已送達本飯店時,僅限於送達前本飯店已同意之情況,將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辦理入住時,或辦理入住後,在接待處或客房交付。
  • 住宿旅客辦理退房後,住宿旅客之行李或攜帶品遺留在本飯店時,本飯店將依照該所有者之指示。但若無所有者之指示,或無法得知所有者時,將保管包含發現日在內7天,之後向最近之警察局報案,並依照警察局之指示。此外,關於飲食、香菸、雜誌、日常生活用品之消耗品及與此類似之物品,將於當日立即丟棄。

關於住宿旅客之行李或攜帶品之保管,本飯店之責任,①之情況依前條①之規定,②之情況,飯店不負任何責任。

  • 停車之責任

住宿旅客利用本飯店之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放車輛鑰匙,本飯店僅提供場所,不負車輛之管理責任。但於停車場之管理方面,若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時,將負責賠償。此外,利用時,請遵守看板及標誌、飯店員工之指示等。此外,停車中,除必要時以外,應停止引擎及音響。關於本飯店之合作停車場,亦比照上述規定。

  • 住宿旅客之責任

住宿旅客因故意或過失而使本飯店蒙受損害時,該住宿旅客應對本飯店賠償該損害。

  • 住宿旅客慰問金規定

本飯店之住宿旅客於本飯店住宿期間,因傷害以外之事由而死亡時,將實施加入之飯店損害賠償保險、規定所記載之事項。

  • 準據法、合意管轄法院

關於本飯店與住宿旅客間之住宿契約相關紛爭,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以管轄經營或營運本飯店之公司之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第21條 免責事項

從本飯店內使用電腦通訊,應由顧客自行負責。因系統障礙、電波障礙、停電、其他理由,導致服務中斷,而造成使用者受到任何損害時,本公司概不負責。此外,因顧客使用電腦通訊之行為,經本公司判斷為不適當,而對本公司及第三者造成損害時,應賠償該損害。

第22條 語言

本條款以日文為原文,其他語言為譯文。此外,英文譯文僅為日文原文之參考,一切以日文原文為優先。

別表

別表第1:住宿費用等之明細

明細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總額 基本住宿費 房費

餐費(至抵達前預約之情況)

事先委託安排之附加事項

追加費用 餐飲費

附加設施之使用費、其他

服務費 有明示之情況
稅金 消費稅

※住宿費用依預約時提示之費用為準。

別表第2:取消費用

收到解除契約通知之日期

人數 未住宿 當日 前一天 3天前 7天前 14天前 21天前
一般 9名以下 100% 100% 100% 50% 30% 10% 0%
團體 10名以上 100% 100% 100% 80% 30% 20% 0%
包租 100% 100% 100% 100% 80% 50% 30%

【注意】

・%為申請時同意之住宿費用(含餐點方案包含餐費)之取消費用比率。

・契約天數縮短時,將針對該縮短天數收取取消費用。

・團體客人(10名以上)之一部分解除契約之情況,若為住宿21天前(若於該日之後接受申請,則為接受申請之日)之住宿人數未滿10%(有小數點時進位)之解除,將不收取取消費用。

・因天災導致物理上難以抵達之情況,不在此限。

使用規則

在白馬 Hotel La Vigne by 溫故知新,我們根據住宿條款第10條制定了以下使用規則,旨在維護本館的品位,並確保客人在入住期間感到舒適和安全,請大家合作。 萬一您不遵守本規則,我們可能會根據住宿條款第7條第1項拒絕您使用房間和本館內的其他設施。 此外,對於因您不合作而導致的事故,本館概不負責,請您事先諒解。

下列物品會對其他客人造成困擾,因此我們拒絕攜帶。

・動物、鳥類(導盲犬除外)

・火藥、揮發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發出異味的物品

・超過常識大小、數量的物品

・法律不允許持有的槍枝、刀劍、興奮劑等

在本飯店內,請勿進行以下會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困擾的行為。

・與訪客在客房內會面。 請在大廳會面。

・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吸菸。

・可能引起火災的行為。

・將客房或大廳作為派對場地、辦公室、營業所等,用於住宿以外的目的

・廣告、宣傳品的散發、物品的販賣或勸誘行為。

・僅穿著浴袍、內衣等走出客房。

・賭博、其他擾亂風紀、給他人帶來困擾的行為。

・給其他客人帶來厭惡感或不快感的行為或噪音等擾民行為。

・未經本飯店許可,在本飯店內進行商業目的的攝影,或將在本飯店內拍攝的照片用於商業目的。

請使用房間內的保險箱保管您住宿期間的現金和貴重物品。

萬一發生遺失、盜竊等事故,本館概不負責。

離開本飯店時,請將房卡寄放在接待處。 此外,辦理退房時,請務必歸還。

關於館內各項設備及物品的請求

請勿用於原始目的以外的用途。

未經本飯店許可,請勿移動客房內的備品,或在客房內進行裝修或改造。 請勿將客房內的備品帶出客房。

請勿移動到其他地方或進行加工。

對於館內外各項設備、備品的污損、破損、遺失,將收取實際費用。

在館內,未經本飯店許可,請勿使用暖氣、炊事用的火源。 嚴禁在客房內烹飪。

請勿將損壞本飯店外觀的物品放置在露台上。 此外,請勿掉落任何物品。

請勿將隨身物品放置在客房以外的地方。

住宿期間,如果本飯店向您出示帳單,請每次付款。

我們拒絕從本飯店外訂購食物等(送貨到客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