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范围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均应遵守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未尽事宜,应遵守法令或一般已确立的习惯。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若应特别约定,则不受前项规定限制。
该特别约定优先适用。
- 住宿合同的申请
欲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者,请向本酒店申报以下事项:
- 住宿者姓名、性别及人数
-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 住宿费用(原则上按照另表第1号)
-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若提出超过前项第②款的住宿日期继续住宿的申请,本酒店将视为在该申请提出之时,有新的住宿合同申请。
提出住宿申请者,在本酒店要求其提交记载有住宿者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的住宿者名簿时,即使在住宿合同成立后,也应立即提交。
-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承诺前条申请时成立。但是,本酒店若能证明未承诺时,则不在此限。
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应在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为3天)的住宿费用限额内,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并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若在酒店指定日期前未能支付,住宿合同将失效。但是,仅限于本酒店在指定申请金支付期限时,已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申请金首先充当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若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7条规定的情况,则依次充当取消费用、赔偿金,若有余额,则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返还。
即使本酒店在互联网网站或电话等处提示、介绍了错误的住宿费用,并且基于该住宿费用,住宿合同的申请、承诺已经成立,但如果该住宿费用比其前后日期的费用显著低廉时,除非有表示该住宿费用显著低廉的理由(如 “限定”“特别” 等),否则将成为民法上的因错误导致的承诺,该住宿合同无效,并将迅速发出该内容的通知。
- 无需支付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尽管有前条的规定,本酒店有时会应允合同成立后无需支付同项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在承诺住宿合同申请时,本酒店若未要求支付前条的申请金,以及未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期限时,将视为应允了前项的特别约定。
-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时会拒绝签订住宿合同及使用酒店内各项设施。
-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时
- 因客房已满而没有空余客房时
- 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有做出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之虞时
- 欲住宿者被认定为符合以下a)至e)项时
a) 属于 “关于防止暴力团伙成员不正当行为等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规定的指定暴力团伙等或其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以下简称 “暴力团伙”)时
b) 暴力团伙或暴力团伙成员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其他团体或其成员时
c) 属于与暴力团伙等有关联的人员担任董事的法人或其成员时
d) 曾因刑事案件被通缉、逮捕、拘捕、起诉或被判有罪时
e) 曾有施暴、伤害、强迫、威胁、恐吓、欺诈及类似行为时
- 欲住宿者因醉酒等原因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严重困扰的言行时,或本酒店认定有该种可能时
- 欲住宿者被明确认定为患有传染病时
- 在住宿方面,有暴力要求行为,或被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因天灾、设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符合长野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及长野县防止扰民行为条例规定的情况时。
- 提出住宿申请者,隐瞒了以转卖或有偿斡旋等方式谋取自身利益的目的而预订房间时
-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住宿客人可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住宿客人因自身原因解除住宿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时(因本酒店根据第3条的规定要求支付申请金,且在支付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除外)
将按照另表第2号所列收取取消费用。此外,住宿合同签订时,若已定义另表2以外的取消费用,则根据住宿合同签订时的条件收取取消费用。
但是,在本酒店应允第4条的特别约定时,仅限于在应允该特别约定时,本酒店已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取消费用支付义务。
住宿客人未联系本酒店,且在住宿当日20:00(事先已联系本酒店20:00以后的到达时间时,为超过到达时间2小时的时间点)仍未到达时,本酒店可能会视该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并进行处理。
-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及酒店内各项设施的使用合同。
- 住宿客人未能遵守本酒店的住宿条款及酒店的使用规则时
- 住宿客人在住宿方面,有做出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之虞时,或被认定已做出该行为时
- 住宿客人品行不端等,本酒店判断其不适合住宿时
- 住宿客人未能向本酒店支付使用费,或延迟支付时
- 住宿客人在签订住宿合同时,进行了虚假申请时
- 住宿客人有因刑事案件而有的前科前历,本酒店认为不适合时
- 住宿客人被公权力机关通缉、逮捕、拘捕、起诉或被判有罪时
- 住宿客人被认定为符合以下a)至f)项时
a) 属于暴力团伙、暴力团伙成员、准暴力团伙成员或暴力团伙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b) 暴力团伙或暴力团伙成员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其他团体或其成员时
c) 属于与暴力团伙等有关联的人员担任董事的法人或其成员时
d) 属于与前项类似的人员,或本酒店视为与前项目有关联的团体或组织,或是使用欺骗或威胁手段的团体及其他与这些组织有关联的人员时
e) 住宿客人有施暴、伤害、强迫、威胁、恐吓、欺诈及类似行为时
f) 存在其他与上述④~⑧项类似的事由时
- 住宿客人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 住宿客人因醉酒等原因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困扰之虞时,或有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严重困扰的言行时
- 在住宿方面,有暴力要求行为,或被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因天灾、事变等不可抗力、设施故障等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符合长野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及长野县防止扰民行为条例规定的情况时
- 不遵守卧床吸烟、对消防设备等恶作剧及其他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仅限于防火上必要的事项)时
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务等的费用。
- 住宿登记
住宿客人应在住宿当日,在本酒店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及住址、联系电话
- 无日本国内住址的住宿客人,其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 出发日及预计出发时间
- 其他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住宿客人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货币的方法支付第12条的费用时,请事先在前项登记时出示这些。
为确认上述①~④项,可能会要求出示驾驶证、个人编号卡、在留卡、护照等。此外,若有来自各政府机关、行政部门的指导,将复印个人身份确认文件,并在本酒店保管。
- 客房的使用时间
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如下。但是,连续住宿时,除到达日及出发日外,可全天使用。
到达日 下午3:00以后
出发日 次日上午11:00为止
本酒店有时会应允超出前项规定时间的客房使用。此时,将收取以下追加费用。
到达日 上午11:00以后,下午3:00为止
出发日 上午11:00以后,下午3:00为止
上午11:00以后,下午3:00为止 每30分钟5,000日元(不含税)
15:00以后 住宿费的100%
但是,可使用时间为本酒店根据其他预约情况而同意的时间
段。
- 遵守使用规则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请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张贴在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 营业时间
本酒店的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将在各处的告示、小册子、客房内的信息等中进行介绍。此外,在必要且不得已的情况下,可能会临时变更。此时,将以适当的方法告知。
- 费用的支付
住宿者应支付的费用明细,按照另表第1号所列。
住宿费用等的支付,应在住宿客人出发之际或本酒店提出请求之时,在接待处及客房内,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货币的方法进行。
本酒店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且已可使用之后,即使住宿客人随意未住宿,也将收取住宿费用。
第13条 本酒店的责任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其相关的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失时,将赔偿该损失。但是,若非因本酒店应负责的事由所致,则不在此限。本酒店已加入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 无法提供已签订合同的客房时的处理
本酒店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已签订合同的客房时,应在征得住宿客人谅解后,尽可能斡旋提供相同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本酒店在无法斡旋提供其他住宿设施时,将向前项规定无关的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取消费用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充当损害赔偿额。但是,若无法提供客房并非因本酒店应负责的事由所致,则不支付补偿费。
- 寄存物等的处理
- 住宿客人寄存在接待处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若发生遗失、损毁等损失时,除非是不可抗力所致,否则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失。但是,关于现金及贵重物品,在本酒店要求其明确种类及价格时,若住宿客人未进行说明,则本酒店将以10万日元为限赔偿该损失。
- 住宿客人带入本酒店内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且未寄存在接待处的物品,若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遗失、损毁等损失时,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失。但是,关于住宿客人未事先明确种类及价格的物品,除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本酒店将以3万日元为限赔偿该损失。
- 住宿客人的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 住宿客人的行李在住宿前已到达本酒店时,仅限于本酒店在到达前已了解的情况,将负责保管,并在住宿客人办理入住手续时或办理入住手续后,在接待处或客房内交付。
- 住宿客人办理退房手续后,住宿客人的行李或携带品遗留在本酒店时,本酒店将按照该所有者的指示行事。但是,若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无法得知所有者时,将保管包括发现日在内的7天,之后向最近的警察署申报,并按照警察署的指示行事。此外,关于食品、饮料、香烟、杂志、日常生活用品及与之类似的物品,将立即进行处理。
本酒店对住宿客人的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责任,在①的情况下,按照前条①的规定,在②的情况下,酒店不承担责任。
- 停车的责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仅提供场所,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在停车场的管理方面,若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失时,将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在使用时,请遵守标牌、标志、酒店员工的指示等。另外,停车期间,除必要时外,应停止发动机和音响。本酒店的合作停车场也应遵守上述规定。
- 住宿客人的责任
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给本酒店造成损失时,该住宿客人应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失。
- 住宿客人慰问金规定
本酒店的住宿客人在本酒店住宿期间,因伤害以外的事由死亡时,将实施加入的酒店损害赔偿保险、规定中记载的事项。
- 准据法、协议管辖法院
关于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的住宿合同的纠纷,以日本法为准据法,以管辖经营或运营本酒店的公司的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裁判所或简易裁判所为专属管辖法院。
第21条 免责事项
从本酒店内使用电脑通信,由客人自行承担责任。因使用电脑通信过程中发生的系统故障、电波障碍、停电及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无论由此给使用者造成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另外,因使用电脑通信时,本公司判断为不适当的行为给本公司及第三方造成损失时,应赔偿该损失。
第22条 语言
本条款以日语为原文,其他语言为译文。另外,英语译文仅作为日语原文的参考而制作,一切以日文为准。
另表
另表第1号:住宿费用等的明细
明细 | ||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总额 | 基本住宿费 | 房费
餐费(到达前已预约的情况) 事先委托安排的附加事项 |
追加费 | 餐饮费
附加设施的使用费、其他 |
|
服务费 | 已明示的情况 | |
税金 | 消费税 |
※住宿费用以预约时提示的费用为准。
另表第2号:取消费用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
人数 | 未入住 | 当日 | 前一天 | 3天前 | 7天前 | 14天前 | 21天前 | |
一般 | 9名以下 | 100% | 100% | 100% | 50% | 30% | 10% | 0% |
团体 | 10名以上 | 100% | 100% | 100% | 80% | 30% | 20% | 0% |
包租 | 100% | 100% | 100% | 100% | 80% | 50% | 30% |
【注意】
・%是申请时约定的住宿费(含餐计划包含餐费)的取消费用比率。
・合同天数缩短时,将对缩短的天数收取取消费用。
・团体客人(10名以上)的部分客人解除合同时,在住宿的21天前(若在该日之后接受申请,则为接受申请之日)解除住宿人数不足10%(有零头时进位)的情况下,不收取取消费用。
・因天灾导致物理上难以到达时,不在此限。
使用规则
酒店 La Vigne 白马 by 温故知新,根据住宿条款第10条,为了保持本酒店的品位,以及为了让客人在本酒店住宿期间舒适安全地度过,特制定以下使用规则,请各位予以配合。万一未能配合本规则,可能会根据住宿条款第7条第1项,拒绝使用客房及本酒店内的其他各项设施。另外,对于未能获得客人配合而导致发生的事故,本酒店概不负责,请谅解。
下列物品会给其他客人带来困扰,谢绝携带。
・动物、鸟类(残疾人辅助犬除外)
・火药、挥发油及其他易燃、引火物
・发出异味的物品
・超过常识性大小、量的物品
・法律不允许持有的枪支、刀剑、兴奋剂等
在本酒店内,请勿进行以下会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困扰的行为。
・与来访客人在客房内会面。请在酒店大堂会面。
・在规定场所以外的场所吸烟。
・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
・将客房或大堂作为派对会场、事务所、营业所等,用于住宿以外的目的
・散发广告、宣传品、销售或劝诱购买物品的行为。
・仅穿着浴袍、内衣等走出客房。
・赌博、其他扰乱风纪、给他人带来困扰的行为。
・给其他客人带来厌恶感或不快感的行为或噪音等扰民行为。
・未经本酒店许可,在本酒店内进行以营业为目的的摄影,或将本酒店内拍摄的照片用于营业目的。
住宿期间,请使用客房内的保险箱保管现金、贵重物品。
万一发生遗失、盗窃事故等,本酒店概不负责。
离开本酒店时,请将房卡寄存在接待处。另外,办理退房手续时,请务必归还。
关于馆内的各项设备及物品的请求
请勿用于原本目的以外的用途。
未经本酒店许可,请勿移动客房内备品、在客房内进行装修或改造。请勿将客房内的备品搬出客房。
请勿移动到其他场所或进行加工。
关于馆内外各项设备、备品的污损、破损、遗失,将收取实际费用。
在馆内,未经本酒店许可,请勿使用取暖、炊事用火。严禁在客房内烹饪。
请勿将有损本酒店外观的物品放置在露台上。另外,请勿使任何物品掉落。
请勿将私人物品放置在客房以外的场所。
住宿期间,若本酒店提示账单,请每次都进行支付。
谢绝从本酒店外订购食品、饮料等(送至客房)。